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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国土房屋发[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对大连市新办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提高我市新办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行业的发展,从即日起,凡我市新办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连物业服务企业新设分公司)在申报资质时,须安排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一、指导思想
  
  物业管理行业涉及千家万户,在保证我市居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都发挥着一定作用。通过岗前培训,加强我市新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规范的学习,迅速提高新办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新办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质量,增加物业服务的满意度,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培训范围
  
  新办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连物业服务企业新设分公司)须安排包括企业经理和持有物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岗位包括:项目经理、工程秩序维护、绿化、保洁、收费管理等。
  
  三、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是指提供培训岗位的物业服务企业。
  
  培训基地选择取得物业资质三年以上,内部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质量优秀,管理人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拥有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年度考核结果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培训基地以区(市)县为划分,按照管理项目的不同进行分类。各区(市)县可设立住宅、商住写字、办公、工业厂房等几种管理类型的培训基地。根据企业管理项目类型,安排新办物业服务企业在企业注册地的培训基地进行岗前培训。
  
  四、培训方式
  
  新办物业服务企业持由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出具的岗前培训介绍信到指定培训基地(原则上是企业注册地培训基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到,由指定培训基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岗前培训。
  
  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岗前培训的具体管理。负责确定本辖区培训基地,安排新办物业服务企业到相应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培训基地应提供相应岗位副职以上的培训职位,传授规范的岗位技能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安排专人对被培训人员进行指导。被培训人员的工资及待遇由新办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培训时间为一个月。
  
  参加培训的物业企业人员要对每天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记录培训日志,培训结束后要进行培训总结。
  
  培训期满后,培训基地要对参加培训的物业企业人员出具培训结论,培训结论包括参加培训的物业企业人员在培训期间表现的优点、不足、建议和结论。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培训结论上对物业服务企业培训出示辖区意见。
  
  新办物业服务企业将被培训人员培训日志、培训总结和培训基地出具的培训结论报送市国土房屋局物业安全处。
  
  五、几点要求
  
  1、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严格按照培训要求,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培训取得实效,不流于形式。
  
  2、新办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条件,选派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在培训时,要加强对企业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保证企业参加培训人员按时到岗进行培训。培训期间不得安排参加培训人员从事其它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培训人员要严肃对待此项培训,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时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培训基地企业制度,每天认真、如实记录工作日志。通过培训的物业服务企业人员要达到能独立上岗的目的。
  
  4、培训基地提供培训不得敷衍了事,对被培训工作要精心安排,确保被培训人员人人有岗可上。
  
  5、对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培训成绩突出的培训基地,在企业年度考核和企业诚信评估考核时将给予一定加分奖励。
  
  附:1、《培训结论》(略)
  
  2、《岗前培训介绍信》(略)
  
  3、《培训基地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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