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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职能调整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承担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负责的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为做好职能转变后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的转变和监督工作依据 (一)明确职责转变。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职能调整的通知》(黑编[2007]31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黑编[2009]185号)要求,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实施统一管理。 各地市要按黑编[2009]185号文件要求尽快实施职责转变工作,职责转变前应继续按以往的分工和要求,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质量监管工作。 (二)明确监督工作依据。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3、《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等规范标准。 二、明确监督工作职责和监管范围 (一)明确监督工作职责。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为: 1、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2、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3、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4、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5、组织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6、巡查、抽查装饰装修工程实体质量; 7、参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8、调解在建装饰装修工程和保修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投诉; 9、监督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明确监管工程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监管职责转变后,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工程作为监管重点。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居住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管理,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执行。 三、严格建设程序,落实质量责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建设程序和质量责任的监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监管: (一)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包括:委托施工图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书、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二)装饰装修材料质量控制。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前室内环境检测情况。凡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对检测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黑建质[2009]14号)加强对装饰装修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管。 四、统一有关要求,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由于以往对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造成有关管理要求相互矛盾,有关名词术语互不统一,给工作带来不便。为确保职能划归后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原则,作如下统一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