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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质[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一)施工单位告知制统一为建设单位监督注册制。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将《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者开工后十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规定,统一为“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统一质量检查员、工程资料员持证上岗要求。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和省建设厅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设置的统一要求,职能划归后将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质量检查员、工程资料员实施统一管理。
  
  1、对原质量检查员实施培训换证。对由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颁发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将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对其进行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统一转换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版《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具体培训、换证工作另行通知;
  
  2、对工程资料员、无证质量检查员实施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3、统一称谓。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将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装修、家庭装饰装修等称谓统一称为建筑装饰装修,其中居住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称为住宅装饰装修。
  
  五、加强建筑装修工程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筑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建筑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以建筑装饰装修职能理顺为契机,从落实机构、人员、工作入手,积极开展和不断强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管力度,并将建筑装饰装修监管“三落实”要求,作为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建筑主体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关。
  
  (二)强化宣传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建筑装饰装修职能的理顺和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要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积极开展创优评先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营造人人重视工程质量的环境。
  
  (三)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装饰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等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处罚。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市(地)级监督机构应根据情况设置主管建筑装饰装修的科室和人员,县(市、区)监督机构应设置主管建筑装饰装修的人员,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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