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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矿井是否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对采掘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治理措施。 3、矿井防治水系统和设施完善情况。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地面防洪设施、井下防排水系统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排水设备、设施是否按要求保持完好。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按设计完成地面防洪设施。 4、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是否开展;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探查;是否按规范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 5、井下探放水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井下探放水是否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 6、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对职工在上岗前进行矿井水害防范、灾害辨识、突水征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我保安能力。 7、发现突水征兆后及时撤人的规定落实情况。发现矿井有滴水、淋水、渗水、煤壁挂汗等突水征兆时,是否要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和规定落实情况。带班领导干部是否与工人同下同上,协调和解决作业现场安全隐患。 9、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煤矿企业针对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是否制定水害专项应急预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是否装备必要的矿井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10、地面防洪管理情况。受融雪性洪水威胁的煤矿,是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加强应急值守,以备异常情况井下人员的撤离。 (三)督促检查内容 1、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 2、煤矿建设项目合法性情况。重点检查瓦斯和水害严重的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后的项目以及自查不认真的项目等。 3、煤矿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情况。 4、建设项目主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情况,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5、在建矿井建设单位对存在多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落实情况。 6、所辖区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情况。《通报》提出的“五查”、“五严格”、“五落实”、“五加强”落实情况。 三、工作阶段 (一)第一阶段(4月6日至4月20日):企业自查整改阶段。煤矿企业按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开展隐患自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责任、健全措施、保障投入、落实整改。 (二)第二阶段(4月20日至5月15日):地(州、市)督促整改阶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督促辖区煤矿企业按照本通知检查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限定期限进行整改。各地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监察分局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安全监察。 (三)第三阶段(5月30日前):自治区督促检查阶段。 自治区将适时成立督促检查组分工作区域分别对各地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针对工作区域内在建矿井安全管理和矿井水害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煤矿企业、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和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认识,高度重视开展建设项目和矿井水害治理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迅速制定自查及整改方案,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煤矿企业、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吸取自治区内外建设矿井和水害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建设项目、矿井水害事故隐患。要把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贯穿始终,重点排查瓦斯、水害等方面隐患,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依法整治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监察分局要按照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对在建矿井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不准施工;没有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制度的和专门防治水措施的不准施工;安全管理未实行统一管理的不准施工。监督检查中凡发现煤矿建设、施工单位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或者存在重大瓦斯和水害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停止施工、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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