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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安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度情况的调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对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国务院安办通知明确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此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联络员)负责,对每次报送的相关情况,分管领导要注重审核把关,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二、信息准确。为了保证信息报送工作的准确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统一按国务院安委办通知的要求执行。各市州、部门在报送相关数据及信息时,要做到文字简洁,表述清晰,内容实事求是,各数据之间、前后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应,准确无误,不出现矛盾,能及时、全面的反映本市州、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时限。为保证省安委办及时上报情况,除第一季度外,各单位每月5日前报送统计表(附表1、2、3),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第四季度在报送季度总结的同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工作总结。遇有公休日或者节假日时,应提前准备,于节假日前报送相关信息。
  
  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未及报送的每次扣0.2分。
  
  四、请于4月12前日报送第一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和1至3日隐患排查治理附表(其中附表1、附表2、附表3数据为1至3月累计数据)。另请各地、各部门明确一名信息报送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于4月12日前报省安办。
  
  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文字为word格式、表格为excel格式(具体可从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联 系 人:欧阳文善
  
  联系电话:87360967(自动传真)
  
  电子邮箱:oyws777@126.com
  
  附件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联络员名单
  
  附件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联络员名单(回执)
  
  
单 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注:4月12日前将此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oyws77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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