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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05
【实施时间】 2010-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辽源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要求及省政府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推进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建设,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处分办法》),对违法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5月25日前做到罚款到位、建筑物拆除或没收到位、责任人追究到位,确保顺利通过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的检查验收,确保我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15%。全力实现省政府提出的“零约谈、零问责”目标。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工作, 5月25日前落实违法建筑拆除、没收和违法用地复垦复耕。
  
  (二)市监察局:负责审核国土部门移交的建议追究当事人党政纪责任的土地违纪案件,并于6月30日前追究当事人党政纪责任到位;负责牵头督促检查各县区及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并于5月31日前侦办完毕并移送检察机关,配合国土部门查处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四)市财政局:负责保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经费。
  
  (五)市人社局:负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问责的相关工作。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需要追究当事人党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于5月15日前分别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对可以规范手续的项目于4月30日前告知相关部门,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协调市相关部门尽快完成供地手续。5月31日前将全市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汇总报省政府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30日前,将经督察核准的各类统计报表正式上报。9月10日前,将各县区《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七)市住建局:负责查处参与违法用地的开发商、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同时,对卫片执法检查可以规范手续的,5月10日前协调有关部门出具规划许可手续。
  
  (八)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按照卫片执法检查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5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成立领导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对照自查阶段(3月6日至5月25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类数据真实、准确,督查、验收不走过场。严格督查,对督查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督察核准阶段(5月26日至6月30日)。
  
  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建筑物的拆除、没收和责任人的追究以及复垦复耕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认真查找自身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整改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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