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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5
【实施时间】 2010-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强化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打击。新的私搭乱建违法建筑一旦产生,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需要强制拆除的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在执法机关进入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市属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对干扰、阻挠拆除私搭乱建行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参与、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跨区行动的,由市拆违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市、区其他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
  
  (三)对中心城区历史遗留的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商业区开发、棚户区改造等工作,逐步消化解决。对新建的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正在实施私搭乱建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责令停止私搭乱建仍继续施工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实施强行拆除。
  
  (四)对涉及河道、水源地管辖范围内私搭乱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行洪、饮水安全等问题的,由市水务局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对涉及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相关法规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对水务、国土、消防部门拆除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确有困难的,可由私搭乱建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五)各区(县)要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有关部门,对辖区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进行调研,对城乡结合部农牧民建房手续冻结、缺少配套政策以及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堵疏结合”的方式,化解私搭乱建与农牧民确有建房需求的矛盾,以避免年年拆、年年建的恶性循环问题。
  
  六、严格奖惩
  
  (一)把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年初要签定责任书,年终由市拆违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对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制止不力、查处不及时的,年底考核不合格的目标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综合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二)实行有奖举报。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查处私搭乱建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凡举报一起新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经查证后属实的,由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奖励第一举报人100-500元。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干扰、阻碍查处私搭乱建拆违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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