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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481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因施工引发的地下管线破坏事故,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加强监管,强化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教训,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7〕1258号)等文件要求。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开展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三、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安全监督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略)
  2.《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略)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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