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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要以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为契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市、区县、乡镇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动态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六、加强基础工作 (一)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二)严格规范土地登记管理。 土地登记管理做到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坚决执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十二不登记”,即:对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加强土地登记中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国土资源队伍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建立健全基础业务台帐,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台帐清楚、数据准确、图表标注清晰,做到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 七、严格实施问责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非法低价或者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或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眉山市2010年土地报批任务分解表 2.眉山市2010年土地出让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眉山市2010年土地报批任务分解表
附件2 眉山市2010年土地出让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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