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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域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强降雨天气持续,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等9个区(市)县发生了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于山区坡体目前仍处于饱水状态,再有降雨极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灾害,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域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国土、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提高预测精度,准确掌握雨情,提前发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进一步畅通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将预报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到县、乡、村和具体的监测责任人、受威胁群众及在建工地施工人员等,及时采取有效防灾措施。
  
  二、切实抓好受威胁群众提前转移安置
  各区(市)县政府在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后,必须做好所辖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提前转移工作,组织乡(镇)政府、村组和党员干部迅速果断地提前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要求转移群众在强降雨结束后的5天之内不得返回居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落实抢险人员、物资、设备,为疏散转移群众和抢险救灾做好准备。
  
  三、加强汛期巡查和排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和落实防灾联动机制,整合力量,全面发动群众,对我市已确定和新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城镇、学校、安置点、聚居点、在建工地工棚、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区等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和排查,并将每一条沟口有人居住的山沟和每一处下面有人居住的危岩陡坡都纳入排查和巡查范围,一旦发现险情,及时落实具体防治措施。
  
  四、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
  各区(市)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和监测责任人,特别是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职监测人必须加强巡查、排查及监测,及时发现险情,发出警报。必须保证报警设备落实并正常使用,明确报警信号和避险线路,落实临时避险场所。各级国土部门必须对具体操作的重要环节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监测工作及时有效。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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