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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管理局(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计划财务处
  
  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年度经费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核、资金计划的落实和审查;负责全局统计、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财务工作;监督管理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六)法规处
  
  拟订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法制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局依法行政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处
  
  牵头协调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八)市容管理处
  
  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发展规划、管理标准、监管办法以及实施计划,并依据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亮化、城市除雪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立面装饰等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街路指示牌的建设、维护工作。
  
  (九)园林绿化处(市城市绿化办公室)
  
  拟订城市风景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行业规范、操作标准、监管办法等,并依据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风景园林绿化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城区及各企事业单位的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工作;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的委托和招投标工作;负责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配套绿地建设的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城区森林防火和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进出口苗木的检疫;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护的市场管理。
  
  (十)市政管理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拟订城市市管市政设施管理的发展规划、行业规范、操作标准和监管办法等,并依据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市管道路、桥梁、排水、路灯、亮化等市管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审核、审定市管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预结算,并具体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程的委托、监督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市政设施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及竣工验收并负责接收工作;参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区防汛的排水、排内涝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本系统科技进步、能源、环保、计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一)行政执法处
  
  拟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行为准则和文明执法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指导、检查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和备案;依据管理权限,查处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十二)综合协调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综合协调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及相关应急事件的处置;负责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市民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落实和督办;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义务劳动;负责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队伍的管理;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设置新抚、望花、东洲、顺城和执法督察5个直属支队。支队为处级建制。新抚、望花、东洲、顺城支队的主要职责:依据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权限,负责市管市政设施、市管园林绿化和城市规划批后管理方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参与规划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核实。
  
  执法督察支队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重大、跨区域及上级交办的城管执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文明执法、队容风纪进行督查,并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投诉、举报需责任追究的案件进行初核。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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