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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收费许可证》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7〕26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8〕8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领导,根据南价费〔2007〕23号文件规定,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市年审办工作人员从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抽调人员组成。 二、年审范围 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直属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不含城区管辖的部门和单位),均属本次年审范围。 三、年审时间、地点 1、年审时间:2010年4月19日至4月29日 2、年审地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园东5路5号)四楼 联系电话:3213210 3213092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30 四、年审的主要内容 1、收费单位对收费对象一年来实施的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2、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等乱收费情况; 3、是否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收费许可证》,是否按《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内容和执收文件的依据收费,《收费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4、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收费标准已调整,是否仍按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更换或注销手续; 5、收费时是否做到了亮证收费,有无转借、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行为; 6、各项收费金额或累加计算的结果是否准确、填写是否清楚,是否有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乱支乱用等行为; 7、收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会计核算范围,是否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预、决算的编报、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支出; 8、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开设银行帐号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是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收费是否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 9、是否按规定申领《收据领购证》,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进行收费,收费票据是否超出使用范围; 10、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11、2008年度年审违纪的整改情况。 五、收费单位年审时需携带的材料 1、《南宁市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年审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3、2008年度年审记录; 4、2009年度的预算内、外资金会计凭证及帐册; 5、2009年度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及一般收款收据; 6、2009年度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7、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帐户开户申请表; 8、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 9、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备案表; 10、《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申请表》(见附件2。重新办理《收费员证》或新申办《收费员证》的单位填报此表)一式二份、收费员本人近期彩色相片4张(其中1寸3张,2寸1张)。 六、年审的具体要求 1、各收费单位必须于2010年4月12日至4月16日前将本单位收费年审数据通过“中国收费管理网”上报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4)。 2、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见附件3)中规定的时间送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须提前两天向市年审办提交延迟年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排的时间送审。 3、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市年审办按规定暂扣《收费许可证》、帐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对被扣物件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 4、接受年审的单位应按如下规定向市年审办交纳年审费:⑴各种按工本费收取的证照费、城市幼儿园(含保育院)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费、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按收费收入比例缴纳年审费的对象,只收取100元年审费;⑵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收入总额的0.15%缴纳年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