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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9、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0、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银行增资扩股。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12年前示范区每个县至少成立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1、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及以下留成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22、加大金融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建立担保风险基金,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争取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23、建立便捷高效支付清算系统,实现示范区内免费通存通兑。完善跨省金融结算,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 六、提高环境承戴能力 24、科学编制示范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快实施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先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5、省财政对集中区内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每万吨处理能力300万元奖补,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按每公里40万元奖补。 26、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上报环保部的项目积极提供服务,争取加快审批速度。 七、强化人才和智力支撑 27、依托高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职学校、骨干企业,建设与承接接产业相配套的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培训基地。支持若干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区和引智示范基地建设。 28、加快建立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示范区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29、保障外来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省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鼓励国内高校到示范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或独立学院,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八、支持内外贸发展 30、充分运用家电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农超对接、商贸物流、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回用等政策,支持示范区扩大消费。综合利用省级外贸促进资金和中央切块资金,支持示范区培育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开拓国际市场。 31、支持示范区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现代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32、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抓紧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规划。推进合肥出口加工区尽快获批。为芜湖保税港区建设准备条件,快速审核、审批或转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物流场所建设项目。 九、 强化社会建设和就业服务 33、建设以示范区为核心、覆盖全省、联结长三角的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建立示范区与皖北地区劳务合作机制。支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回乡创业。加大对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 34 、制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衔接办法。加快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35、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大类申请核定。 36、对列入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申报核发选址意见书时,不再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37、整体搬迁的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示范区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允许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38、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39、扩大县级和部分试点镇的经济管理权限,形成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合力。 40、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推进示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激励。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