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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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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及时报审协议文本,不断提高协商质量
  
  协议文本是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书面材料,及时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是落实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督促企业履约的法规要求。企业在劳资双方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协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协议文本应当真实反映本企业的协商情况和相关数据。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提倡“一站式”服务,能够当天办结的要当天办结的,认真落实《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和《关于简化工资协议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审查批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审查后无异议的,及时录入市人力社保局工资集体协商信息管理系统。
  
  六、建立例会制度,定期进行工作通报
  
  市人力社保局与市总工会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例会制度。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总工会也要建立每季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例会制度,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推动措施。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通报本单位、本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
  
  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将对各区县和集团总公司进行调研考评,跟综问效,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建立季度例会制度,按季通报工作情况,综合讲评各单位工作。
  
  七、运用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协商积极性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组织要把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在和谐企业评选活动中的权重,把好推荐关、审批关和核查关,实行一票否决。对于未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和经营者,不得享受本市税费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市级以上“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并记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
  
  八、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促进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规定,在认真总结分析形势的基础上,认真制定2010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动中要注意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税务、工商、国资等部门的作用,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合力推动,努力实现今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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