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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津民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滨海新区民政局,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障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今后一个时期滨海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从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心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赋予滨海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更大职权,为加大培育力度,实现社会组织总量、规模、结构、布局与滨海新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同步发展,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二、明确登记管理体制
  
  滨海新区民政部门是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滨海新区政府有关部门、滨海新区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新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滨海新区民政部门审批登记,可以委托塘沽、汉沽、大港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受理和前期审查工作。
  
  三、完善社会组织体系
  
  原在塘沽、汉沽、大港和开发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逐步整合过渡为滨海新区的社会组织,整合过渡期不超过3年。在整合过渡期内,原社会组织仍可开展业务活动,并在滨海新区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完成整合工作,原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
  
  原塘沽、汉沽、大港和开发区所属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应整合为1个社会团体,原社会团体可作为整合后的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整合为1至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变更为滨海新区所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组织在整合变更前仍由原所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整合变更后由滨海新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整合变更的具体办法由滨海新区民政局商市社团局研究制定。
  
  四、探索建设与管理新途径
  
  (一)滨海新区可以审批设立行业协会,简化审批程序,取消筹备审批,直接办理行业协会成立登记。
  
  (二)滨海新区可以进行异地商会登记,按照一地一会原则,登记成立副省级地域范围的异地商会。
  
  (三)支持滨海新区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行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管理体制。
  
  (四)支持滨海新区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新模式。滨海新区区域内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滨海新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本区社区建设模式和实际需要,确定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五、强化执法监察工作
  
  滨海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方可行使行政执法职责。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依法监督管理合力,确保社会组织活动依法规范开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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