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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㈢严格执行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救灾款特别是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市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自治区拨款文件后,在10日内全部下拨到旗县区,旗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级拨款文件后,在15日内将资金(物品)全部发放到户。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救灾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下拨救灾款,必须同时抄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以便监督、检查。旗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民政、财政部门拨款通知后未上报分配使用情况的,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上级补助时,市政府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
  
  ㈣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除加强自查、自纠外,还要会同当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拨付和管理等加强监督,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能。对救灾款物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上述救灾款物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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