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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㈢严格执行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救灾款特别是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市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自治区拨款文件后,在10日内全部下拨到旗县区,旗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级拨款文件后,在15日内将资金(物品)全部发放到户。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救灾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下拨救灾款,必须同时抄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以便监督、检查。旗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民政、财政部门拨款通知后未上报分配使用情况的,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上级补助时,市政府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 ㈣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除加强自查、自纠外,还要会同当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拨付和管理等加强监督,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能。对救灾款物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上述救灾款物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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