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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日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供热、供水、燃气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供热、燃气、城市供水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
  
  (四)负责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计划及其资金安排;负责国家、省、市地方财政用于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
  
  (六)贯彻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定额,拟订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
  
  (九)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以及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试(化)验检测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资质及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备案;负责全市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信息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系统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委设置16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团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外事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建设行业工程系列中级及市直本行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综合管理行业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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