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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安全监管局:
  
  2010年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在即,为了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现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制度是否齐全、有效、到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是否有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及时准确;产品流向登记是否全面无遗漏并保存完好;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适时修正。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存在问题和管理出现滑坡的不准开工生产。
  
  二、认真核对生产作业工房及仓储库房等主要设备设施与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相符;认真核对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合格证件是否齐全并在有效期内;2009年以来各级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对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未经批准增加工房、库房的;各项安全设施合格证逾期的;存在隐患未整改完毕或发现新隐患的不准开工生产。
  
  三、认真核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要求,针对不同岗位应当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各企业应按照2009年底自报企业职工人数进行全员培训,未按岗位培训、培训证逾期、培训有遗漏的不准开工生产。
  
  四、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按照2009年底自报职工人数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或保险不全的不准开工生产。
  
  五、企业应当依法缴纳风险抵押金。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企业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统一缴纳至当地农村信用社。风险抵押金最低不得小于30万元。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不得开工生产。
  
  六、各生产企业不准擅自将生产厂房转包、转租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凡存在将车间全部或部分外包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各生产企业在开工前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开工申请,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方可开工生产。凡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生产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工收尾工作。要把好原材料关,对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行核查清点,企业要根据产量合理购进原材料,同时制定合理的生产、销售计划。
  
  九、加强生产期的安全监管,各有关市要派专人驻厂专盯,防止盲目突击生产抢产量。遇雷雨、高温等天气要执行停产措施,对发现“三超一改” (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要立即采取停产措施,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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