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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粤科函政字[2010]35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科信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
  
  为支持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科技部办公厅向各省转发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使我省科普单位切实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站(台)、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请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证字〔2003〕41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本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三、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办政〔2010〕7号)(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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