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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超过基准容积率还没有补交土地出让差价的。 (四)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 (五)公示时利害关系人反对强烈并有充分理由的。 (六)组织论证无法通过的。 (七)法律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凡超过基准容积率以及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已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价。补交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 超容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 楼面地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土地。 楼面地价=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成交时的土地总价格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土地总价格。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 楼面地价=新用途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 新用途基准地价以土地用途变更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新用途基准地价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是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先交清土地出让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擅自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市辖县(市、区)容积率超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