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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3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0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昆明市自主创新能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促进知识产权这一战略性发展资源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环节,是鼓励创新、激励创造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任务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力保障。 第三条 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和科学技术普及计划,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当地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第五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昆明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形成主体突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高效运转的协作、交流、预警工作格局。每年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召开1次以上的工作会,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协会、学会、企业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列席联席会议。 第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和执法综合信息库。整合资源,对各自工作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工作信息及时交换,如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书面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 逐步建立完善昆明市知识产权举报维权援助中心,适时设立知识产权举报维权援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昆明市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涉外纠纷),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不断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第八条 发挥海关在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障贸易安全方面的作用;敦促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海关备案保护;对贴牌加工企业提供预警服务,避免出现加工侵权产品;引导技术含量低、产品差异小、附加值低的企业自创品牌,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九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自律及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的有效统筹,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许可贸易、信息服务、质押评估、维权诉讼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公信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引导和指导企业、科研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保护其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进货、销售登记制度,查验产品有效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及当年缴纳年费收据、专利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明等)。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标记商品,应当拒绝销售。发现已进商品或者正在销售的商品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标志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要求参展者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参展者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产品、技术以具有知识产权的名义进场参展。举办者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