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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08]207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地通过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有力地推进了农田基础建设,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实施监管不严格、资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加以纠正和完善,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立项审查
  土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项目区现状图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新增耕地必须落实到图斑,主要拐点要标注坐标,坐标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现状图上必须为除耕地外其他地类。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经实地踏勘,对达到图、数、实地一致的予以批准立项,并及时上报省厅核准备案,省厅经审查复核,对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予以备案确认。项目取得省厅核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二、加强实施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土地整理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凡涉及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等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立项单位同意,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凡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招投标,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项目竣工后一律不予验收。
  
  三、认真组织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工程质量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新增耕地面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并经项目所在村和乡镇确认。项目初验必须做到地块100%到场,并由国土、农业、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组组长签字确认,省厅将选择20%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复核,对符合开发整理标准的,予以项目验收确认,核发土地整理折抵补充耕地指标。凡发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支出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
  
  五、强化后续管护
  土地整理项目经省厅复核认定后,应及时移交当地农业部门,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的责任人,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督促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各项后期管理制度,落实工程管护措施,加强对各项工程和设施管护情况的检查,促进土地整理项目后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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