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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69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泾河源景区门票价格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泾河源景区门票及游览车票价格调整的申请》(六林司发[2007]01号)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宁价经发[1999]143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规范后的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泾河源景区门票价格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门票价格
  1、泾河源景区(含凉殿峡、二龙河、小南川、鬼门关、生态植物园、四潭、大雪山等景区)由40元/张调整为50元/张;
  2、野荷谷景区为30元/张;
  3、白云寺为20元/张。
  对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免收门票。对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游客以及10人以上的团队门票可适当优惠。
  
  二、游览车票
  1、泾河源景区由15元/张调整为20元/张;
  2、野荷谷景区10元/张。
  
  三、泾河源景区导游费标准
  1、普通导游30元/次;
  2、探险旅游导游80元/团·天。
  
  四、为了进一步规范景区内的游览项目,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90号)规定,你公司要建立门票价格情况定期公布制度,定期公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76号)规定,每年4月底前你公司应将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上年度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要求的格式和内容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六、望你公司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增设园中园等其他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象和幅度、举报电话等。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游客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等价格的批复》(宁价费发[2002]107号)和《关于调整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野荷谷、白云山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44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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