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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08]65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建设部门要加强市环境基础设施的监管力度。加快全市配水和改水工程的进度,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和达标排放。加大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力度,2009年6月底前确保中水回用工程满负荷运行。
  
  五、环保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我市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合理规划水源保护区,并于2009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位于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不予审批。加强新建、在建项目的环境监管,对其污染防治工程实施环境工程监理。未同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在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严禁试生产,在未经环保部门或有关经济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水资源管理部门不予供水。
  加强环境监管,按要求完成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的安装和监管工作。加大现场监管频次,对重点源每月不少于两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督促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督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环境监管,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或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杜绝废水直排现象。要在2009年2月底前会同发改等部门制定出台《乌海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办法》,充分使用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
  
  七、国土、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开采的监管管理,督促现有露天开采企业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开采区域剥离废物的整治和地貌恢复工作。严格新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开采过程中及时进行地貌恢复,严防边开采边污染现象的发生。
  
  八、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集中查处,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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