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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一、严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作。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禁止所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军事机关名称、部队番号或代号,以及“国防”、“八一”、“军用”、“军需”“军供”、“军服”、“军品”等字样。凡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通知》要求的,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二、认真开展企业名称清理规范工作。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所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进行清理。一是对企业名称逐一进行清理,凡列入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在企业登记及企业分类监管系统中予以锁定和标注,在企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之前,停止办理企业其他登记申请。二是逐户下发整改通知,说明整改的要求、依据、理由和限制措施,敦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三是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加强对企业名称的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通知》要求,督促企业规范使用名称。
  
  三、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监督检查。一是各级工商局和工商所要加强巡查和日常监管,进一步开展对企业招牌、广告和商标使用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二是省局信息室要将企业名称禁止使用的字样纳入企业名称登记软件的禁用语提示系统,从机制上保证禁止要求的长期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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