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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70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中卫市、吴忠市、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58号)和公安部令第91号要求,我局对中卫市远大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吴忠市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吴忠考场、石嘴山市龙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制定了试行标准。经过一年的试行,基本满足我区机动车考试场地社会化工作的需要,现将制定的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向辖区内申请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学员提供场地服务,可收取场地使用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1、科目二场地使用服务费(含考车使用费):汽车类:为每人每次170元,其中电子桩考仪场地使用服务费每人每次70元,场地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使用服务费为每人每次100元。摩托车、三轮汽车类:为每人每次50元。为了考生熟悉场地,各考场在考前允许考生使用一次,并免收场地使用服务费。
  2、科目三道路实地驾驶技能考试考车使用服务费为每辆每次50元。
  
  二、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和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员使用。
  
  三、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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