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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和超占用土地处理方式的通知(20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宗地红线占用土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房地产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宗地红线占用土地处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以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时间为时点进行地价评估。未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以竣工验收的时间为时点进行地价评估;未申请竣工验收的,以立案查处时间为时点进行地价评估。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实际使用用途进行评估。
  
  二、超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两种方法计算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1.评估总地价低于成交总价款时的计算方法:
  
  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交时的单价÷调整后的容积率×超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
  
  2.评估总地价高于成交总价款时的计算方法:
  
  补交土地出让金=评估单价÷调整后的容积率×超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或规划部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符合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超土地证用地红线占用土地的开发项目,在对其进行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缴纳罚款后,经市政府批准,按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对涉及查处超容积率建设项目和非法占用土地具体案件,在作出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决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由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并把关。
  
  五、自该通知下发后,凡超容积率及超用地面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按此文件执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六部门《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萍府办发〔2007〕41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08〕1号)中的计算依据和方式不再执行,其它规定不变。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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