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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教育系统人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不断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建立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人事和分配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努力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工资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合理、结构优化、富有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德才兼备、富有朝气、群众信赖的学校领导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 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市体育系统和乌海市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执行。 三、实施办法 (一)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规模、编制,结合教育教学工作量进行岗位设置,确定岗位职数,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明确任期,期满考核,体现岗位绩效和分层级管理。建立解聘、辞聘、待聘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要依据人事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来设定。教师工作量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其他人员的工作量应按照岗位设置的要求确定。聘用单位在聘用各类人员时,不得突破职数限额。 (二)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内教人字〔2002〕22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的意见》(乌党办发〔2008〕21号)中校长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三)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教职工全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教师岗位要优先考虑本校教师。学校确需补充教师时,应在编制范围之内,根据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教师(小学专科以上,中学本科以上),招聘时应优先考虑全日制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有关招聘工作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聘用教师。 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具体做法是: 1.聘用要求。 (1)聘用单位要将改革政策、改革方案、聘用岗位和考核结果公开,实行教职工全员参聘。受聘人根据岗位需要和自己所具备的条件竞争上岗,聘任单位要依据考核结果择优聘用。实行聘用制期间,未聘、辞职、解聘人员按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7号)有关条款执行。 (2)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依法聘用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教职工可以聘用、解聘,教职工也可受聘、辞聘。但无论何种聘用方式,聘用人员均要与法人代表签订聘任合同,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关系。 (3)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和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考评机制。有关考核规定参照内蒙古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条款,同时要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4)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聘用教师。凡是教师工作岗位,被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5)实行告诫制度。校长(含副校长)和其它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以及教职工在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首先要进行告诫,限期改正,告诫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