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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监测鉴定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 (三)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 (四)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 (五)监管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指导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稽查;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文化、广播影视、出版物及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管文化经营项目。 (六)组织实行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工作制度;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社会行业的监督管理,审核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卫星地面设施接受单位、网上传播试听节目经营单位及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系统业务申请。 (七)负责对市广播电视台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技术检测工作。 (八)对全市出版社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驻梅记者站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九)审核市属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等项目的变更;负责监督管理公开报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办理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组织审读工作。 (十)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审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证;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出版行为;审核图书展销。 (十一)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版权纠纷;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审核作品自愿登记。 (十二)负责全市的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对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单位,印刷企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复印、制作、进口、发行单位以及新闻单位驻梅记者站分别实行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办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联络、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 (十四)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图书、群文、文博、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以及行业的培训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