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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二十一)引进国外智力处(出国[境]培训处、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承担引智成果推广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政策,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引进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拟订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办法;负责引智行政许可工作;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申报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二十二)信访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厅机关接访工作;承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由本厅办理的相关信访任务。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局长);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副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公务员局的机关党务、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原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局,其机构级别、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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