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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通告

为维护上海世博会筹办期间本省商品交易市场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商标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仓储下列侵犯世博商标权利的商品(以下简称“禁止事项”):
  
  (一)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的;
  
  (三)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禁止事项的市场商户将依法予以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商户应履行“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的义务;认真做好对经销商品商标和世博会标志产品合法性的查验工作,并保存进货发票、合同等凭证。
  
  四、市场主办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市场管理制度,特别是服饰和小商品市场,要切实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对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市场主办单位疏于管理,放任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五、广大消费者应增强世博商标保护意识,不购买假冒商品;发现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应积极向市场主办单位反映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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