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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松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各部门需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准确标注密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划密范围的规定分清密与非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六)规范发文报送。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公文,上报时要向市政府报请示,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同时应将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上。在电子公文传输试运行期间,实行纸质文件(请示、意见各报3份,报告报5份)和电子公文双轨制报送,报送电子公文时,要将word版和ceb版同时发送报市政府,同时,要准确填写电子公文要素,确保与报送的正式公文内容完全一致。
  
  五、坚持及时办理反馈制度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区)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县(区)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县(区)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若是原件转出的,要将全套原件转回)。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它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市政府办公室交办各县(区)、各部门的公文,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明确意见,要按时限要求,并符合交办文件反馈要求,以书面形式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要在备注栏注明交办处室。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地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但重要事项除外。
  
  六、坚持实行退文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公文报送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上报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退回报送单位依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时通报,并将此纳入绩效考评中。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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