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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决定。 (七)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个)和先进工作者(5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3万元,先进工作者每人奖励0.1 5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