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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三财[2010]27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人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提出资金资助申请,并填写《三亚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科信、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由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项目审批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接受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个人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书。在资金具体使用时,受资助单位、个人应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列账,由单位财务部门代为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绩效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于次年年初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及有关捐赠单位(或个人)通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项目变更,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结果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或受资助单位、个人,若其所负责的项目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作出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的处理。处理结果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三亚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
  编号: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单位或个人)

 

 

 

 

 

申请

项目

 

 

 

 

 

预计

所需

资金

 

 

 

 

 

申请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  日(章)

主管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  日(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章)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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