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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市房产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保留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房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应市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建议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公有住房出售。负责公有住房售房款的管理。负责组织全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建设及分户办证审批。负责建立健全社会统一供应低收入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保障体系。 (五)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产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核或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颁发统一的房产权属证书,办理权属证书的换验、变更、注销等手续,对房屋测绘工作和危房鉴定工作进行管理。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依法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依法申请强制拆迁,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依法对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进行管理。 (九)开展房地产行业科学技术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行业培训。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萍乡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全市住房规章制度和政策建议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拟定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拟订与组织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负责公有住房售房款的管理;负责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建设及分户办证审批;指导全市住房的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房产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资质管理;组织开展行业活动和行业教育培训;指导房地产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四)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科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负责建立社会统一供应低收入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保障体系;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管公房房屋租赁、房租管理、维修管理工作。 (五)经营管理科 负责直属经营性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审批;负责直属经营性单位的体制改革、事业发展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六)行政审核审批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审核,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负责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负责经济适应住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建设出售审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有住房资金(含售房款)使用核准,职工住房补贴审批。 (七)组织人事编制科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和局属单位财务核算、财务内审、财务检查等工作;提出局属单位资金的调控、保障正常运转和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建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挂纪工委牌子)、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3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11名(含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4名(含萍乡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投诉举报中心主任1名)。 五、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