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中医药字[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2009年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实施方案

为开展好我省2009年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实施工作,加强项目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取得实效,积极营造有利于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舆论宣传氛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知识和文化需求,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㈠大力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加强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维护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医疗保健知识和科普文化需求。
  
  ㈡推动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队伍建设,拓展宣传普及渠道,探索构建宣传普及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能力。
  
  ㈢配合全省卫生系统“解放思想,发展中医药”大讨论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群众满意的中医药发展大好局面和全社会共同运用中医药、关心中医药、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氛围。
  
  二、项目内容
  
  ㈠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
  
  1、项目承担单位: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及高青县、乳山市中医医院。
  
  2、活动方式:
  
  (1)组建省级“中医药科普宣传讲师团”,开展中医药知识巡讲活动。
  
  (2)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讲座、义诊咨询、巡回路演、知识竞赛、科普游艺互动等活动。
  
  (3)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展全省卫生系统“解放思想,发展中医药”大讨论系列报道活动。
  
  3、活动内容:
  
  (1)宣传中医药方针政策及中医药发展成就;
  
  (2)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基本理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宣传中医药行业先模人物、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中医药事业发展新风尚;
  
  (4)宣传中医药历史知识、名人故事等。
  
  4、活动要求
  
  (1)每个县(市)至少开展以上活动方式中的三项。其中科普讲座至少五场;义诊至少五次;其他宣传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选择开展。
  
  (2)宣传活动要深入到社区、街道、乡镇、村庄、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个县(市)直接受益人群至少五千人次。
  
  (3)注意发挥和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媒体扩大影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争取良好的宣传效果。
  
  (4)每次活动结束要就活动形式、内容和效果进行小结,并留有活动的相关文字及影像资料。
  
  (5)在开展活动中,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
  
  ㈡建设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宣传载体
  
  1、项目承担单位: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山东省中医药研究院
  
  2、活动方式:
  
  采取组织编写、制作出版中医药科普作品(含音像制品)、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开设中医药宣传专栏等方式,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
  
  3、活动内容:
  
  (1)编写并出版图文并茂的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丛书(手册),收集、整理、传播中医药四季防病健身的常识、经验,印制发放中医药知识宣传品。
  
  (2)协调我省主流媒体开设中医药知识和科普宣传栏目或专题介绍中医药知识。
  
  (3)定期举办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学术与政策研讨会。(4)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丰富活动内容。
  
  4、活动要求
  
  各承担单位应将作品出版及宣传资料发放、所开设媒体宣传栏目的内容及效果等情况形成总结。
  
  ㈢推进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
  
  1、项目承担单位:
  
  章丘市中医医院、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
  
  2、活动形式:
  
  采取制定文化手册、策划医院形象、唱响院歌、编办院报、完善网站、建设职工文化之家、全员培训等形式,开展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
  
  3、活动内容:
  
  (1)召开医院文化推进会,积极制定活动方案。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开展价值理念、医院文化形象征集等活动。
  
  (3)加强对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人员的培训,对职工尤其是青年医护人员的中医药文化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培训,努力提高全院的中医药文化素养。
  
  4、活动要求:
  
  各承担单位于工作结束后3个月,形成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规范并报送我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项目执行时间
  
  本项目执行时间为2009年-2010年。各项目承担单位务于2010年5月30日前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我局综合处备案,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任务。
  
  四、项目组织实施及有关要求
  
  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实施的宏观管理,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㈡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在项目执行中期和结束后,分别组织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价。
  
  ㈢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精心部署安排,确保实施效果。
  
  ㈣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率。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各单位项目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安排下年度相关项目资金的依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