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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厅字[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企业英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7.社会公示。在有关媒体对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公示中有问题反映的,经查核属实,取消选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研究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通过有关程序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年底,被选拔为“济南企业英才”的企业家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
  
  第九条 联系制度。建立各级领导联系“济南企业英才”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推动企业发展。建立市委、市政府与“济南企业英才”的信息直通站制度,保证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直通企业,企业家的愿望诉求直达市委、市政府。
  
  第十条 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培训与政治理论培训相结合、集中授课与实地考察相结合、专题讲座与互动交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不断提高“济南企业英才”的素质能力。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济南企业英才”业绩档案和信息库,随时掌握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制度。“济南企业英才”每两年选拔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有问题、有反映的,经查核属实,取消其称号;对新涌现出的符合“济南企业英才”选拔条件的优秀企业家,经选拔评审纳入队伍进行管理。
  
  
第五章 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济南企业英才”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参政议政。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济南企业英才”授予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优先安排“济南企业英才”参加有关高端培训,不断提升素质能力。
  
  第十六条 “济南企业英才”享受二类(甲)保健待遇,在县(市)就诊的享受当地相应医疗待遇。安排医疗保健专家进行健康咨询,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组织健康疗养活动。
  
  第十七条 从市财政拨付的企业家培训经费中,每人每年资助学习津贴5000元。
  
  第十八条 加强对“济南企业英才”创业事迹的宣传,培育富有时代特色和泉城文化底蕴的企业家精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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