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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统计调查方法及数据公布 本调查为季度统计,市统计局通过对每个产业聚集区确定不同的编码,实现基层企业生产、效益报表的超级汇总,综合反映各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经济发展情况。各产业聚集区内规模以上非直报工业企业,按规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统计站制定)上报所在地统计部门,经逐级审核后,生产报表在每季后2日前(12月月报为下年度元月4日前)、效益报表在季后11日前,由各县(市)、区统计部门上报市统计局;直报企业生产报表在月后2日前(12月月报为下年度元月4日前)、效益报表在季后11日前,直接上报市统计局。 各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汇总数据以市统计局最终审核评估数据为准。每季度以市政府名义对各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研究确定,通报时间一般在季后25日前。 五、统计调查资料管理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产业聚集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提供设备保障,以备考核、检查。同时,及时搜集产业聚集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历史数据,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做好产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生产、效益情况分析,为促进产业聚集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六、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3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