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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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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全市住宅工程统计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当地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量、竣工量及质量状况,定期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统计表格供区县(自治县)填报,及时汇总全市住宅工程的建设推进情况,定期报送市城乡建委。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通过调查研究,制定《重庆市2010-2015年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规划》,科学确定各区县(自治县)搅拌站布局,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责任。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切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控制与管理、出厂检验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产品质量抽检等内容,建立混凝土质量月报制度,定期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每季度通报全市预拌混凝土监督巡查情况,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六)积极培育预拌商品砂浆市场
  
  积极培育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并及时跟进预拌商品砂浆的相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为预拌商品砂浆的推广使用提供执法保障,严格控制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有序推进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和推广使用工作。
  
  (七)切实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建立全市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制度,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采取不定期的“飞行”检查、现场检测备案管理等措施,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切实规范检测行为。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和人员换证工作,建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利用信用记录管理检测机构及其人员。
  
  (八)强化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管
  
  组织开展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和《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备案管理办法》的修定,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强化监理管理的制度建设,推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采取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重点整治工程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行监理责任等行为,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区县的指导,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区县质量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采取专题指导、分片区指导等有效方式,缩小我市工程质量的地区差距。二是注重精品工程的培育,积极引导建设各方争创鲁班奖、詹天佑奖和巴渝杯、三峡杯,增强各方主体创优意识和品牌意识。三是组织精品工程及外地发达地区的观摩学习,加强建设主体之间、监管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树立质量先进,转变工作思路,促进行业发展。
  
  (十)积极培育国家工法和市级工法
  
  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实施科技攻关,形成一批质量稳定、成熟可靠、国内领先的技术和工艺。组织开展市级工法的评审及国家级工法推荐工作。积极培育市场对新技术的有效需求,进一步引导区县应用“四新技术”,提高建筑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十一)积极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认真对待群众的质量投诉,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投诉的质量缺陷,不断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坚持做到热情接待,件件调查核实,件件协调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对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查处,计入不良记录。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
  
  一是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培训考核,各区县城乡建设要按要求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二是以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为契机,主动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促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和经费的落实,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加强党风廉政、职业道德和工作业务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工程质量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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