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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期间在施工单位立档,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文件及技术资料移交业主单位,同时报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户用沼气项目和乡村网点项目应在项目下达当年完成。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应在项目规定时间内完成。列入年度民生工程的项目,必须当年完成建设任务。大中型沼气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不能开工,将收回资金,重新调整项目,且3年内不得申报沼气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委托县(区)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意见书,作为验收的主要参考材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沼气国债资金主要用于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的购置、技工工资、对农户的直接补贴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其他开支不得使用国债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要做到账实相符,票据合法。 第三十条 大型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拨付制或报账制管理,由县(区)级财政拨付到中标施工单位,不得直接转入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县(区)财政要按照国家审批下达项目总投资的5%落实项目管理经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1)户用沼气、养殖小区、联户工程和乡村网点项目由项目县(区)自验合格后,报市农委申请市级复验。 (2)市农委组织验收组随机抽验2个项目村10%项目户、30%服务网点进行核验,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备案。如果是民生工程还要对项目县(区)进行考核评分。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决算和项目审计。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及有关建筑、农村能源、环保工程、消防等方面专家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县(区)农委、发改委行文申请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报市级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