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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字[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六、主要减排措施
  
  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减排约束性指标的收官之年,2009年我市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前三年cod减排任务未完成,不降反升,给“十一五”后两年带来非常大的减排压力,2010年动态削减量0.81万吨(静态削减量0.49万吨,新增量0.32万吨),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减排任务依然繁重,我们必须科学制定减排计划和工作方案,责任到人、考核到位,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减排工作。
  
  1、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力度。2010年,污水处理厂减排依然是我市cod减排的重点,减排量占全市总量86.8%。加快瑶湖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提高青山湖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运行效率和加快实施一期提标改造工程;加强红谷滩污水处理厂规划区污水提升泵站运行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加快象湖污水处理厂规划区朝阳新城水系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完善南昌县等5个县级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处理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60%。
  
  2、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力度。以造纸、制药、食品、漂染等行业为减排重点,实施晨鸣纸业废水活性炭吸附脱色、江西武藏野废水治理、江西华安针织内衣厂漂染废水、江西阳光乳业食品废水等工程减排措施。对新(扩)建项目,必须严把审批关,控制新增量、核定总量,实行“三同时”验收制度;对有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限期治理制度,加快污染治理设施改造进度,早日达标排放;对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必须进行深度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限期淘汰能耗大、污染重、工艺落后的项目,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广运用清洁能源,拆除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彻底关停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等地小漂染、小造纸企业;对淘汰关停的企业实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强制措施。
  
  4、严格环保监管。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要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二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和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火电厂依法予以处罚。三是要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增加减排项目的监测监察频次,对工程减排项目每个月至少实施一次监测、监察。对于监察中发现的超标排污行为,特别是对偷排漏排等恶意排污行为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四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5、规范减排台帐。各县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档案资料目录》和省减排办对台帐的制作要求,规范台帐的制作,完善基础资料。台帐填报内容要准确、完整、不漏项,保证台帐质量。环保部门要按月登记辖区内减排企业台帐,同时指导督促减排企业做好月减排台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做到每月一订,装订成册,随时接受各级检查。
  
  6、核减新增量。鉴于南昌市各开发区规划建设的需要和cod消耗总量的不足,积极与省环保厅汇报沟通,争取理解支持,请求省环保厅核减南昌市cod新增量3200吨。
  
  七、职责分工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开发区、各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1、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制订2010年本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特别要进一步完善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60%的要求,并且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辖区内湖泊水质环境,使水质指标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取缔关闭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管理减排,确保责任落实,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
  
  2、市环保局: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的分配;加强对减排企业的日常监测监察;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组织减排工作专项检查;组织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组织协调减排台帐的核查和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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