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定》为依据,开展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目标范围 (一)目标。 1.2010年6月30日前,全市县城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实行标识经营。 2.2010年11月1日前,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实行标识经营。 (二)范围。 标识范围和具体要求按《规定》执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必须实施包装或附加标识方可销售,鼓励个人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 根据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经营实际,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属于裸装或散装、鲜活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实施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 三、组织机构 为贯彻实施《规定》,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政府成立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惠府办函〔2010〕4号)。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杨灿培副市长 副组长:李舜添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仕启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 戴思宁市农业局副局长 赖 蓉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戴伟平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 忠市工商局副局长 曾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游宏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 吴建新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 张健辉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领导小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综合协调、推进、检查、评估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朱耀明同志(市农业局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职责与任务 根据《规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统筹、规划、协调工作。一是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监督《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专题会议,组织举办相关培训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总结。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食用农产品(当前主要是针对蔬菜、水果)进行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具法人资格的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品”认证基地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规范标识,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台账。同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执法工作。三是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畜禽产品的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标识工作。一是负责对水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规划、宣传、检查、执法、评估、验收、总结等。二是负责对全市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水产品的挂牌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