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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小型制冷设备数量较多,有的安全系数较低,有的年久失修,存在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此类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小型制冷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行为,落实生产、使用企业的主体责任,巩固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市小型制冷设备安全。 二、专项整治内容和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生产和使用的各类小型制冷设备。整治的主要内容及重点是: (一)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生产和使用企业将责任层层落实,直到每个作业人员; (二)检查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督促生产和使用企业把安全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三)检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督促企业把安全管理队伍落实到位; (四)检查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持证上岗情况,督促使用企业把法定登记和检验的要求落实到位; (五)检查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连锁装置的配备和定期检查情况,督促使用企业把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措施落实到位; (六)检查设备外部安全距离是否合格、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是否防爆,督促使用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七)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整改情况,督促使用企业落实监控措施与消除隐患; (八)检查使用企业的设备档案的管理情况,督促企业健全设备档案; (九)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装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等)和应急演练工作情况,督促使用企业把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十)检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办理“三同时”手续。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4月1日至7月31日,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动员宣传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有关小型制冷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生产和使用企业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和督促自纠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力量摸清辖区内小型制冷设备生产、使用的基本情况,填报《小型制冷设备生产、使用企业摸底普查登记表》,督促生产和使用企业对各类在用的小型制冷设备进行登记建档,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各类小型制冷设备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建立《小型制冷设备生产、使用企业专项整治台帐》,要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5月31日至6月30日)。一是举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二是安监、质监等部门集中力量进行安全监察,对非法生产、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及时查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小型制冷设备予以查封、拆除,有改造价值的督促企业完成改造。 第四阶段为督查阶段(6月30日至7月31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责令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活动总结书面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小型制冷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掌握辖区内各类小型制冷设备的生产和使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