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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三发[2004]12号)和《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设立三亚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规范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科技、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预算,起草和发布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受理项目资助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提出项目安排计划。 三亚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统筹协调,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的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初审。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和拨付,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审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和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监督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资金存储利息; (四)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工作需要,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当年经费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三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捐赠单位或个人将上述资金缴入市本级非税收入专户,由市财政局划入人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其他资金,直接转入人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我市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项目,全市性的人才奖励、激励项目,市领导直接联系专家、市特聘专家有关项目。主要包括: (一)我市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相关实用人才,按相关政策规定应由市财政或人才专项资金承担的费用; (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各类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的专项费用; (三)市领导直接联系专家、市特聘专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补贴、休假、疗养等应由人才专项资金承担的费用。 (四)我市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和学习资料补贴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 (五)市级统筹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实用型人才培养重大项目的资助; (六)我市人才工作重大研究课题的资助; (七)我市其他人才资源开发重大项目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申报和审批制。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和经费使用程序是: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科信、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根据下一年度人才工作重点,在申报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时,提出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经市人才办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后,及时将资金拨入人才专项资金专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当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和资金申报要求(包括资金资助项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于当年年初公布。 (三)人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提出资金资助申请,并填写《三亚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