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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质函[2010]778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并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质量事故报告电话。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迅速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报送。
  
  二、抓好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该《通知》精神,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保证预案切实可行,确保遇有突发工程质量事故时,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我厅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请各市将事故报告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厅。我厅受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为:
  厅质量安全监管处: 颜大为 2871536
  厅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季群 3456899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略)
  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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