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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信[2010]122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及价格监测网点县(市、区)物价局:
  2009年我省启动了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各地积极行动,踊跃争创,已有衡阳市物价局价格监测科等12家价格监测机构成为我省第一批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价格监测工作质量,保障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工作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湖南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建设的通知》(湘价信 〔2009〕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2010年继续开展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创建活动总体原则
  2010年创建活动总体要求仍按2009年《通知》精神执行。针对当前价格监测工作形式和任务要求,并结合去年考核验收情况,今年对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标准做出了适当调整(见附件一)。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对照新的标准改进 和完善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
  
  二、2010年创建活动具体安排
  2010年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自7月份开始启动。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对照本通知印发的《湖南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继续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开展争创活动。10月15日前,凡自评符合《标准》要求的价格监测机构,可书面向省局价格监测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中,县(市、区)级价格监测机构的验收申请报告,应在上报省价格监测机构的同时抄送市(州)价格监测机构。10月底至11月底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由省局价格监测机构组织验收考核。经验收合格的,由省局授予“湖南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称号,并颁发牌匾。各级价格监测机构活动开展和达标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评比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2010年创建活动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动员,积极争创,严格对照《标准》,明确目标,找准不足,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
  (二)鼓励各地积极行动,争先达标。未达标的价格监测机构年底要对本单位达标活动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省价格监测机构。各市(州)价格部门可参照省局要求对其辖区价格监测机构开展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创建活动。
  (三)《标准》对2009年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标准做出了部分调整,特别是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监测点设置及管理、常规监测等考核内容上有较大改动。各地要认真学习,继续努力改进工作。
  各地在开展此项活动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价格监测机构反映。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湖南省规范化价格监测机构标准
  

  
  第一条 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经济和价格工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自觉服务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大局,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 严格执行《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地区价格监测法制体系的建设工作,增强价格监测工作法制保障。
  
  第三条 规范机构设置,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内单独设置,要有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明确的工作职能。价格监测人员应取得由省局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价格监测机构要具备开展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有与工作任务、人员编制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有健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和数据处理系统。
  
  第五条 价格监测机构要有充足的工作经费,并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经费来源应为财政全额拨款。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分配和使用上级价格监测机构拨付的各项补助经费,发挥经费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条 健全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对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质量管理、调查巡视、考核评优、信息发布等重要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有岗有人,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条 加强价格监测队伍建设,保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从事价格监测工作。大中城市机构10人以上,市、州级机构5人以上,县级机构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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