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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0]19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相城区2010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446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5.2039公顷,其中耕地19.853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0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北丰)9、(北桥)12组、村集体;芮埭村11、12组、村集体;上浜村(琳桥)21、30组、村集体;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2、10、12~15、(旺庄)7~9组、村集体;望亭镇何家角村8组、村集体;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6、7、(斜宅)2、3、5组、村集体;元和街道朱泾村3组、村集体。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北丰)9组2.3921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北桥)12组0.8462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11组0.3816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12组1.2793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上浜村(琳桥)21组0.8104公顷,其中耕地0.6219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上浜村(琳桥)30组0.9222公顷,其中耕地0.5657公顷;
  (七)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0组1.0356公顷,其中耕地0.0310公顷;
  (八)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2组6.4217公顷,其中耕地4.2197公顷;
  (九)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3组5.1897公顷,其中耕地4.0367公顷;
  (十)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4组1.0762公顷,其中耕地1.0593公顷;
  (十一)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15组0.6535公顷,其中耕地0.4021公顷;
  (十二)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古宫)2组0.0056公顷,其中耕地0.0030公顷;
  (十三)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旺庄)7组0.0686公顷,其中耕地0.0626公顷;
  (十四)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旺庄)8组8.5577公顷,其中耕地6.3614公顷;
  (十五)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旺庄)9组1.8475公顷,其中耕地1.2890公顷;
  (十六)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8组1.5495公顷,其中耕地0.4000公顷;
  (十七)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6组1.6960公顷;
  (十八)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7组1.3768公顷;
  (十九)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2组2.6377公顷;
  (二十)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3组0.9668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组3.8399公顷;
  (二十二)相城元和街道朱泾村3组1.6493公顷,其中耕地0.800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

标准

耕 地

19.8533

27万元/公顷

2万元/人

养殖水面

3.9243

32.4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1.1475

13.5万元/公顷

工矿用地

20.2788

27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芮埭村、上浜村、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望亭镇何家角村、阳澄湖镇岸山村、元和街道朱泾村

8月20日

9月4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北桥国土资源所、黄埭国土资源中心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阳澄湖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

8月20日

9月4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19882、65489434、65383867、65425008、65790356。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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