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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10]170号
【颁布时间】 2010-08-13
【实施时间】 2010-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市政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城函〔2010〕62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配合做好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保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要配合环保部门对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期巡查,针对汛期特点,增加巡查和水源地水质监测频率。要对水源地周边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登记造册,配合做好防护工作,避免洪涝季节由于污染源泄漏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各地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向各设区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下发的《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0〕128号)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全流程、高频次监测,做到及时发现异常水质,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要针对进厂水的水质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水质达标。
  
  三、落实和完善应急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急处理药剂的储备,备足备齐各类抢修物资,确保一旦发生影响供水安全的事故,能够立即启动。要加强应急水源储备,配备必要的取水、净水设施,加快输水管道等设施建设,实现净水厂之间的原水互供。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用水安全。
  
  四、严格供水安全值班和报告制度。防汛期间,各级建设部门和供水企业领导要亲自带班,遇到突发供水安全事故,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水利等部门和供水企业建立联动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做好供水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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