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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已经把坚持和推动“安全发展”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原则和总体布局。2006年以来,先后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分别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并明确规定把这两大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纳入了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但从前一阶段督查情况看,我区各地工作进展非常不平衡。截至目前,尚有部分市、县(区)还没有将“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更没有把这两项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导致本地安全生产无法定量考核,影响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正确决策。 请各市、县(区)政府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细化量化工作目标,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将“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两项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并与百万吨煤矿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主要指标同时纳入当地统计体系。2008年底前仍未完成上述任务的市、县(区)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将通报批评。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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