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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 附件: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加强对新型工业化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领导小组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新型工业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研究决定事关全区新型工业化工作推进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或地州市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作会前协调,提出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一般情况下,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先分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审阅。 第四条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各成员。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领导小组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主要议事内容: (一)审议全区新型工业化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审议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三)全区新型工业化推进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联动、协调完成的重点工作; (四)听取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汇报; (五)研究部署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和阶段性新型工业化工作任务; (六)研究决定新型工业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指导全区经济运行监控、监测,研究解决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以及制约经济发展的其他主要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全体或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办理和落实。涉及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由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涉及其它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事项,确定牵头部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落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并在下一次会议时或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各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初审,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汇总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组长、副组长请示汇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做好信息交流,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